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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能率網通(8071)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額度不超過1800萬股

財訊新聞   2026/05/15 07:17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1).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如為關係人或內部人時,其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選擇方式與目的

胡湘麒 董事長 考量其本身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了解,

胡湘麟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且對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

董俊仁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董俊毅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黃立安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劉志雄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能率創新(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洪再發 本公司總經理

王治國 本公司副總經理

黃柏方 本公司副總經理

陳姿湄 本公司會計主管

應募人為法人者,應揭露事項如下: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率   與公司之關係

能率創新(股)公司 能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3.08%)   其他關係人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2%)   其他關係人

恒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67%)   無

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58%)   其他關係人

林賴承(0.57%)   無

花旗託管柏克萊資本SBL/   無

PB投資專戶(0.5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受託保管   無

DFA投資多元集團之新興市場

核心證券2組合投資專戶(0.49%)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47%)   其他關係人

陳玉娟(0.39%)   無

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36%)   無

註:前揭法人應募人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率,為能率創新(股)

公司最近一次停止過戶股東名簿記載之資料。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提升本公司營運能力及擴大市場,應募人選擇以相同產業

、或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或可協助提高本公司營運績效、或其他業者可提供業務整

合利基之法人或個人為限。

必要性:為因應公司所處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產品及業務規劃,引進策略

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除可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可降

低成本、提高營運績效。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8,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

以不超過18,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1~2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募集股數為10,000,000股。

第二次:在18,000,000股之剩餘額度內辦理。

針對前述第1、2次擬私募股數,於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或後續預計發

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800萬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3).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最近股

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故其價格

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資金用途為發展新事業體、購置新事業營運資產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

    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第二次:資金用途為發展新事業體、購置新事業營運資產及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

    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良好互動關係,進而協助公司擴展營運,

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

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

對象外,不得賣出。本公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

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決

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以內辦理,發行期限屆滿,不予辦理。

(2).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是

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否。

(3).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

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

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

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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