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廣閎科(6693)決議6/4起至8/3買回1,5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45~88.07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0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44,108,89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6/04~114/08/0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5.00~88.07,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案,謹 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
規
定辦理。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
更
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
記。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本公司己發行股份,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44,108,895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8月3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00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5.00元至88.07元,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28
(三)依規定由董事會出具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
(四)另委請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三。
(五)「第一次(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己於114年5月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六)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第八項,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
有
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
有
者,於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出。
(七)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全權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庫藏股買
回
等事宜。
(八)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本案業經114年6月3日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董事會決議。
以上 謹 提請審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114 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金
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
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一、本公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
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
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受讓
人
為本公司經理人者,須先提報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決議
後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本公司經理人者,須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決議後提請董
事
會同意。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
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之比率調整
之;或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時,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
第 10 條之 1 規定事項後辦理。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 條及第 10 條之 1 之規定。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變
動
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 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
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
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6月3日第6屆第13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2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
114年第一季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百分之9.9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
及
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