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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股》中工剔除市場派董事爭議 股東提假處分 商業法院今開庭審理

時報新聞   2026/04/13 13:14

【時報-台北電】針對中華工程公司董事會日前以「共同取得人」為由,全面剔除股東堡新、大華及佳峻投資所提名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為此,堡新、大華、佳峻公司委請律師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今(13)日開庭審理,律師團庭訊後強調,中工的作為是憑空創設法律概念,不僅違反《公司法》規定,更嚴重悖離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已構成對股東權利的重大侵害,開台灣公司治理秩序的大倒車。

律師團指出,中工董事會在毫無法律明文授權之情況下,自行擔任立法機關,更以「太上法院」自居,自行發明說辭,限制並禁止股東行使提名董事之基本權利,這種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濫權而已,更是明目張膽的違法,明確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則」。股東提名權既為《公司法》明文保障之權利,其行使範圍與限制均應由立法者明確規定,絕非公司董事會得以自行解釋或任意限縮。

律師表示,中工援引《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作為違法剔除市場派提名董事候選人的依據,是明顯誤用法令及立法本旨;這些規範本質上僅為「大量持股資訊揭露制度」,目的在提升市場透明度,使投資人及主管機關得以掌握股權變動情形,從未授權公司得據以限制股東依法享有之提名權。

律師說,依據2023年OECD公司治理核心原則,股東應享有基本權利,並得有效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包括董事之提名與選任。中工董事會擅權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實質上是由董事會反過來決定股東是否得提名、如何提名?直接剝奪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之核心權利,嚴重背離公司治理基本原則。

律師進一步指出,本案更涉及股東權行使之平等保障問題。若任由中工董事會主張成立,形同告訴一切想要改變公司弊端的股東,只要敢有任何改變公司的理想,股東權利就必須受到限制剝奪,再也不能像一般股東一樣享有平等的提案權。這種差別對待,不僅扭曲股東制度設計,更嚴重違反法治國最基本的「平等原則」。

律師認為,本案就是董事會淪為公司派妄圖霸佔經營權的打手,惡意曲解法規,剝奪特定股東提名董事(獨立董事)的權利及全體公司股東選擇經營團隊的股東權益。(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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