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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股》泰山違反重訊規定 證交所罰300萬創天價

時報新聞   2026/09/11 11:14

【時報-台北電】民國112年證交所認定,泰山公司多次違反重大訊息申報規定,重罰300萬元違約金,創下上市公司天價違約金,泰山公司繳了違約金後,向當時擔任董事長的詹景超索賠,最高法院認定,詹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督促所屬財務室人員確實遵循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時效發布重訊,而有可歸責之事由,判賠300萬元確定。

泰山公司提告指控,詹景超111年1月19日至112年7月21日擔任董事長,公司112年4月21日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禁止股東召集112年第2次股東臨時會,詹及其經營團隊卻遲至5月4日夜間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

此外,112年5月6日下午15時召開記者會說明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投資案,公司原應於事實發生日即5月5日輸入重大訊息,詹及其經營團隊卻遲至5月8日凌晨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5月8日發布有關公告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之重大訊息時,詹而未詳實揭露,證交所洽公司補正但詹未辦理。

112年5月9日發布獨立董事陳敏薰當然解任之重大訊息,與主管機關函示不符,核有未當,證交所曾洽詹當日更正,詹及其經營團隊亦未辦理。泰山公司認為,詹的違規行為導致證交所認定公司屬再犯及違失情節重大,重罰違約金300萬元致公司受有損害,詹須給付公司300萬。(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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