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台化彰化廠關閉索國賠4.7億 二審免賠、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時報-台北電】彰化縣政府2016年未通過台化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延展申請,台化彰化廠被迫關廠,台化因此對彰縣府提起高達4.7億多元國賠訴訟,法院認定縣府處分為違法行政,2022年間判賠,該案卻在二審逆轉獲判免賠,台化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更審,對此,彰化縣政府表示遺憾,將研議應對作為,在二審力爭。
彰化縣政府2011年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在期限內申請展延遭駁回,被迫關廠,為此向縣府環保局、環保署提起訴願,環保署最終在2017年間撤銷縣府駁回的行政處分。
台化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提起國賠訴訟,要求縣府賠償營業利潤損失、被迫停工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等共4億7704萬6416萬元,彰化地院認為,縣府駁回展延申請處分,經環保署認定為違法行政,導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判賠。
彰化縣府不服提上訴,該案在二審逆轉,台中高分院認為彰化縣府未有違常的明顯錯誤及不法,不足以認定有故意或過失,廢棄一審原判、改判免賠,但台化公司不服,再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詳查彰化縣政府在多次訴願決定撤銷處分後,是否違反訴願決定意旨仍重複駁回或怠於重為處分,是否存在違法或顯然錯誤,及公務員有無故意過失,並未充分審認與上訴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即逕為不利判決,顯調查不足,發回二審更審。
縣府表示,台化公司因主張M16、M17及M22汽電共生程序許可展延駁回處分,造成該公司有權利損害情形,而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是環保署第一次訴願決定書已明確指出,該公司M16、M17及M22汽電共生程序均屬於環評承諾事項,長期未履行環說書承諾使用劣質之生煤及生煤使用量超限,違反環評法規,且該公司所使用生煤成分與用量不符合環說書所載內容,彰化縣政府不得依原許可之操作條件核准展延,申請許可證展延,僅限依原操作條件申請,若操作條件變更,即不得申請展延,主管機關並無逕行變更操作條件許可展延的裁量餘地,經環境部函釋有案。
縣府表示,台化公司先是堅持按原操作條件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依法當然只能駁回其申請;其後台化公司雖修正原操作條件申請許可,但經修正之操作條件已與原許可證不同,即不應依展延程序申請許可,台化公司卻堅持申請展延,彰化縣政府依法當然只能駁回其申請,否則所屬公務員均有違背法令圖利台化公司之嫌。(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葉靜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