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車遇救護車未避讓 最高罰10萬、吊銷駕照與牌照
時報新聞 2026/03/16 12:59

【時報-台北電】救護車出勤務,民眾行車應優先避讓救護車通行。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民國114年「聞救護車警號未立即避讓」違規案件共44件,其中機車15件、汽車29件,顯示仍有駕駛心存僥倖。新北市交通裁決處指出,民眾行車遇救護車未避讓,最重可罰10萬元,還會吊銷駕照及車輛牌照。
裁決處指出,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自115年1月31日起施行,針對未避讓救護車行為大幅加重處罰,除維持吊銷駕照外,罰鍰由原本3600元提高為6000元至3萬元,並吊扣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若因未避讓而致人死傷,罰鍰則由原本6000元至9萬元提高為1萬元至10萬元,並吊銷車輛牌照。
裁決處表示,聽聞救護車警號時,駕駛應依「一右、二分、三中空」原則避讓:靠右行駛、兩側分流、中央淨空。救護車行經路口時,已進入路口車輛應儘速駛離,不得占用動線;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讓救護車優先通行。(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高鈞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