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社工盜監護長者存款 法制局批缺內控

【時報-台北電】台北市一名前社工督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5名受監護宣告長者存款,直到離職後才被社會局發現帳目異常。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報告指出,現行《老人福利法》欠缺主管機關管理受監護長者財產的內控規範,法院監督也缺乏定期查核機制,恐讓長者財產暴露於侵占風險,建議修法增訂專戶管理、雙人覆核及定期查核制度,以避免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在年老後遭侵吞。
台北市社會局今年9月爆發嚴重「社工督導監守自盜案」。一名江姓前社工督導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長期侵占5名受社會局監護宣告的失能長者財產,盜領金額高達1200萬餘元,也是台灣社工界首例利用監護職權大額侵占個案財產的犯罪事件。江女到案後雖坦承犯行但態度傲慢,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法制局指出,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得選定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監護人。當長者欠缺適當家屬時,地方政府便可能被選定為監護人,負責管理其財產。但現行《老人福利法》僅規範主管機關協助老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宣告確定前的必要保護措施,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受指定管理財產後,應如何保管存摺、印章及動支資金。
而若發生類似案例,相關法規也僅針對長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面臨危難時,以及無人扶養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等情況作協助,對於財產遭侵占是否適用則缺乏明文規定,形���法律保障缺口。
法制局建議,可參考《老人福利法》現行針對捐贈款項及老人福利機構財務管理的規範,增訂主管機關擔任監護人或協助管理受監護長者財產時,應設置專戶,並將存摺、印章與資金動支權限交由不同人員分別管理,動支時須經雙人覆核及定期對帳,相關細節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明定違反規定的行政責任。
當地方主管機關本身擔任監護人,同時負責老人權益保障的推動與監督,法制局認為,此時便可能出現財產管理者與監督者角色重疊問題,有必要建立獨立於管理者之外的查核機制。日本已有法院監督及監護監督人制度,且持續朝定期報告方向強化,建議我國也應參考並建立定期陳報、獨立查核及監督人制度,避免長者財產遭侵占後才發現制度漏洞。(新聞來源:中國時報─丁上程/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