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全戶遷出稅金多4倍!竹市稅務局提醒家長別踩雷

【時報-台北電】家長們請注意!因子女就學或就業遷移戶籍,地價稅優惠恐因此消失。新竹市稅務局12日提醒,原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若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仍居住,也不再符合優惠資格,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稅額恐增加至少4倍。
新竹市政府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攸關市民居住租稅負擔,市府提醒民眾,戶籍遷移看似日常,但可能影響稅賦權益,特別是因子女就學或就業而辦理遷出時,更應事前了解相關條件、審慎評估,避免因一時疏忽喪失優惠資格,增加稅務負擔。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須符合「3要件、2限制」。
所謂3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且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限制是指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兩者相差至少4倍。如因就業或就學需要,必須遷移戶籍,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設籍於原址,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如將全戶戶籍遷出形成「空戶」狀態,即使實際仍居住於原址,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課徵。
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小姐名下土地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讓孩子就讀明星學校,於民國114年將全戶戶籍遷出,致該址無人設籍,即使全家人仍住在原址,仍須自115年起改按千分之10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當初遷移戶籍時,保留陳小姐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之設籍於原址,則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育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