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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內政部再發函!限李貞秀在明天前提供「放棄中國籍證明」

時報新聞   2026/02/12 15:03

【時報-台北電】內政部不斷要求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要依《國籍法》20條規定,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李貞秀拿出資料稱遭陸拒絕且退回後,內政部長劉世芳稱「沒看見任何官方收戳章」,無法認定有無進行申請動作。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12日)表示,立法院跟李貞秀須於明(13日)前提供已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書面資料。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也稱,擔任公職就應遵守全體國人相同標準,不得擁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沒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行政院12日進行院會後記者會。關於李貞秀爭議,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回應,內政部分別於1月28日、2月3日、2月11日發函給立院,請立院提供李貞秀2月3日就職前依《國籍法》規定,向中國辦理放棄國籍書面證明,而內政部也在1月30日、2月2日、2月11日發函給李貞秀本人,請對方提供資料,而立院及李貞秀要在2月13日前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至於若李貞秀跟立法院在明(2月13日)前未提供放棄中國國籍書面資料,內政部後續動作為何?內政部戶政司長陳永智說明,依據2023年行政院祕書長函示明確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有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原大陸籍人士必須取得台灣人民身分之後,且台灣身分轉為我國國民之後,擔任公職就應該遵守全體國人相同標準,「也就是遵守《國籍法》20條相關規定,擔任公職者不得擁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這沒有可以討論空間」。(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袁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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